2021天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规定

导语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如下:

   ➤用人单位

  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优先代为扣缴。

   ➤企业职工

  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注:

  1、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2、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个体工商户

  1、按照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2、个体工商户按照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按照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中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天津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老保险】即可获取养老保险最新消息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