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参加天津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导语 同时参加天津职工生育保险和天津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不能重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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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规定,对于同时参加天津职工生育保险和天津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三)妊娠期间因保胎实施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六)本人要求的特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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