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天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审验通告

导语 2022天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审验通告来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大中型准驾记录驾驶人学习审验和实习期满后学习教育业务...都有!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2022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审验等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将2022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审验等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自2022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可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适用6年内免检政策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凭机动车行驶证或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信息和车辆车船税缴纳信息已实现联网核查的,无需再提供相应的纸质凭证)等相关手续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不适用6年免检政策的其他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可凭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信息和车辆车船税缴纳信息已实现联网核查的,无需再提供相应的纸质)等相关手续到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在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机动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以下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申请1次检验合格标志;超过6年不满10年的,每2年检验1次(小微型面包车和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6年内第2年、第4年、第5年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5.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1次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1次检验。

  6.其它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三)适用6年内免检政策的车辆为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非营运大型轿车和摩托车,但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和非营运大型轿车超过6年不满10年的,检验周期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但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实行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可以不放置(粘贴)检验标志。需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时,可通过如下方式出示:对已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并验证身份的用户,可在网上实施查询、出示本人名下或本人已备案机动车的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离线时可以使用下载后存储于手机的电子凭证;对驾驶非本人名下或非本人备案机动车的,需要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的时,机动车所有人或备案用户可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下载电子凭证的电子文件,并转发、分享给驾驶人,也可以使用以纸质方式打印的电子文件交给驾驶人。

  (五)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六)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自2013年5月1日起计算),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七)按照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车〔2017〕15号)的规定,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二、大中型准驾记录驾驶人学习审验和实习期满后学习教育业务

  (一)驾驶人审验教育形式包括现场教育和网络教育,驾驶人审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驾驶人,本记分周期免予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有交通违法记分且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至8分的驾驶人,应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或登录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进行审验教育网上学习,并按照操作提示办理。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有交通违法记分且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9至11分的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及持有上述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可就近选择交警支队预约现场审验教育,或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登录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申请现场教育,并按照操作提示办理。

  (三)驾驶人审验时,存在记分达到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撤销,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等情形的,不予通过审验。

  (四)驾驶人审验工作中,在审核驾驶人身份证明的同时,制作《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并经驾驶人确认后签字。校车驾驶人审验还应当核查驾驶人体检信息。

  (五)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以五百元罚款。

  (六)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

  (七)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就近选择交警支队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八)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三、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补证等业务

  (一)机动车驾驶人可就近选择车管所及各分所、交警支队,以及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一站式单位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期满换证、遗失补证手续。车管所及各分所、交警支队可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业务、超龄换证、损毁换证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降低准驾车型业务。

  (二)车管所及各分所可办理转入换证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换证业务。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车管所、交警支队提交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也可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医疗机构直接办理。

  (四)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交警支队提交经本市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五)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恢复驾驶资格。

  (六)身体条件证明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七)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应当向车管所、交警支队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八)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需提交近6个月一寸白底免冠照片。

  四、驾驶人联系方式变更业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车管所及各分所、交警支队进行变更。

  五、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相关业务

  用户可通过注册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按照操作提示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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