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操作细则
导语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操作细则》自2022年5月8日起实施,想要了解政策原文的朋友看这里!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包括缴存登记、缴存以及年度缴存额调整业务。
第三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全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的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受托银行负责相关金融结算业务。
第四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已完成天津市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备案的单位,应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业务。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办理业务。
第五条 单位应通过补充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为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发生变化的,应按以下方式办理业务。
(一)新招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在汇缴补充住房公积金同时增加缴存职工。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中止工资关系,单位停止为其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应将职工账户封存。封存业务可与汇缴业务同时办理,也可在汇缴前单独办理。
(三)本单位封存职工恢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职工增加业务并同时汇缴补充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可通过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为职工补缴历史少缴或欠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可与汇缴业务同时办理也可单独办理。
第七条 单位经办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或封存业务,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办理业务。
(一)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汇总表》(附件2)一式二份。
(三)《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附件3)一式二份。
第八条 单位为职工办理按月住房补贴汇缴、封存、补缴业务应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单位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汇总表》(附件4)及《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附件5)办理。
第九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业务的资金支付方式同住房公积金一致。
第十条 单位应按照天津市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政策为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不得为同一职工重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单位应指定经办人办理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相关业务,并由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年度缴存额调整业务办理程序按当年有关政策执行,本操作细则不涉及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本操作细则中业务办理所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凡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指证明文件或资料原件。
第十四条 本操作细则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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