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

导语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制度衔接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以下方法折算。

  (一)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的缴费年限=∑(An/Bn);

  An为n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

  Bn为n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

  n为缴费的年度。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的缴费年限=∑(An/B);

  An为n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50%之和;

  B为申请领取养老金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或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

  n为缴费的年度。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相互视同。

  第二十二条对于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相互折算的,折算的缴费年限按满“年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天数不计入。对于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折算年度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作为计算其折算年度平均工资指数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以下方法核定: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满15年的,应享受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将其城乡居民或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40%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或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60%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本人申请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50%之和,以及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本人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50%之和,以及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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