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户口变更办理指南

  本文详细介绍了天津户口变更办理指南,包括天津户口变更办理条件、天津户口变更办理材料、天津户口变更办理流程、天津户口变更办理时限及费用和天津户口变更办理地点,更多具体内容请查看全文。

变更户主

【办理流程】

申请家庭户户主变更的,原户主可以凭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原户主出具变更户主申请;

2.原户主、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特殊情形:

对户主迁出的,由户主指定新户主;对户主死亡的,由户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员协商确定。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试点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到周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变更婚姻状况

【办理流程】

公民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或者配偶死亡(已注销户口)申报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变更后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安机关应一并办理变更。

【申请材料】

(一)变更已婚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二)变更离婚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三)变更丧偶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能够系统查询到夫妻关系的免予提交);

3.配偶死亡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到死亡注销户口信息的免予提交)。

提交国外相关部门签发的出生、死亡、婚姻、身份、居留证件,以及在我国相关证件上作外文标注、在国外未做中文翻译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机构(证照经营范围中应明确有“翻译服务”内容)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专用章)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应当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递(核验)章;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应当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变更文化程度

【办理流程】

公民户口登记的文化程度应以本人最高学历为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个人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

3.相应学历证明文件(包括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等)。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变更服务处所、职业

【办理流程】

公民户口登记的服务处所、职业发生变化,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个人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

3.劳动部门、工作单位或学校出具的证件证明(学生证、工作证、就失业证、社保证明等);

特殊情形:公职人员申请变更服务处所、职业的,应当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在职民警需提供本单位政治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变更姓名

年满18周岁

【办理流程】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本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长审核同意后办理。

【申请材料】

1.变更姓名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特殊情形:

涉及姓氏变更的,应在变更申请中说明原因并提供姓氏变更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

1.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本人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作出当事人不存在上述不予变更姓名情形的承诺。对当事人通过隐瞒上述事实办理姓名变更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未满18周岁

【办理流程】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的,需经生父母协商一致同时到场,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生父母双方共同提出变更姓名申请;

2.生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人《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4.生父母《结婚证》;对生父母离异的,提供生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特殊情形:

1.涉及姓氏变更的,应在变更申请中说明原因并提供姓氏变更依据。

2.对于生父母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通过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不作为曾用名)。

3.生父母一方亡故(或失踪)另一方未再婚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提供死亡证明材料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文书;生父母一方亡故(或失踪)另一方再婚的,应当由其生父(母)和继母(父)协商一致同时到场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有关手续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

1.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本人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作出当事人不存在上述不予变更姓名情形的承诺。对当事人通过隐瞒上述事实办理姓名变更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变更更正民族成份

变更

【办理流程】

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对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当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者由收养机构确定。

外国人加入中国籍的,其民族成份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的,可以申请填报该民族,并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朝鲜族(入籍)”;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并在民族名称之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对无法确定民族的,填写国名简称,并加注“入籍”二字,如“美国(入籍)”。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者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当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2年内,可以依据其父亲或者其母亲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与继父(母)的民族不同的;

3.其民族与养父(母)的民族不同的。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成年人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应当体现变更民族依据一方);

4.户口所在区民族事务部门开具的《天津市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确认件》。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更正

【办理流程】

对公民民族错登的,本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逐级报市局审核后办理。

【申请材料】

1.个人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能够证明民族错登的户籍档案材料和其他材料。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变更更正兵役状况

【办理流程】

对于2021年8月1日起不再注销户籍的入伍新兵、考取军校入学公民,以及入伍的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可以凭入伍通知书或者军校录取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报变更兵役状况。

对户口登记的兵役状况与实际不一致的,本人可以提供有关服役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据实申报变更更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变更性别

【办理流程】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申请变更性别的,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3.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与监护人关系证明。

公民性别变更更正后,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变更宗教信仰

【办理流程】

宗教信仰需变更更正的,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个人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

户口登记的宗教信仰,可根据公民本人意愿不予登记。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更正出生日期

【办理流程】

公民的出生日期属于不可变更项目。确属出生日期错登的,本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公安机关核实确认后逐级报市局审核予以更正。

【申请材料】

1.个人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登的户籍档案材料和其他材料。

特殊情形:对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地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另一份交由干部本人,并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逐级报市局批准后办理。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更正出生地

【办理流程】

公民户口登记的出生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个人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够证实本人出生地的材料。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更正籍贯

【办理流程】

对户口登记的籍贯与实际籍贯不一致的,可以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个人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

3.本人祖父《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实本人出生时祖父居住地材料。

特殊情形:更正台湾省籍贯的,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长审核同意后办理。
1.个人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

3.本人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4.天津市台湾同盟联谊会证明。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点击可查看天津市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受理户籍业务窗口一览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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