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出现哪些情况会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导语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失业人员,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资金,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Q:我是本市人员,现在失业了,请问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A: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领失业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及以上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非个人辞职)并有求职要求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在失业后两个月内申请有效。

  Q:本市失业人员应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A:具备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办理完停保减员手续的五个工作日后,携带以下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属的社保中心,填写《厦门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就业手册》(有办过的需提供);2、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3、本人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档案(内含劳动合同和招工登记表或人才介绍信)。 注:2003年以前就业或有调动经历的须提供本人档案;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前地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Q: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A:我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分为三档:

  1) 累计缴费年限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发放金额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5%”;

  2) 累计缴费年限满五年不足九年的,发放金额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0%”;

  3) 累计缴费九年以上的,发放金额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5%”。

  我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每月23-25日转入失业人员银行账户。

  Q:据说失业人员社保部门帮缴纳医保?失业了就一直帮缴纳吗?

  A: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以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期限和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期间,失业人员可到地税部门办理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以免中断养老保险的缴纳。 Q: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况会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呢?

  A: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按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Q:经社保部门审核,我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金。但领了2个月后,我又找到了新单位准备上班。请问没领完的部分要怎么处理呢?什么时候可以继续领?

  A: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待您就业再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后,可以再办理待遇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Q:外来人员也可以按月申领失业金吗?

  A:按现行规定,外地户籍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外地户籍人员离开厦门开具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凭证时,若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及以上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本人社会保障卡;如果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市或区社保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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