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

导语 准生证办理流程2014年和2015年是怎样的?一般的准生证办理程序是需要夫妻双方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件,然后到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自2008年7月,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已在我市全面启动。新系统的应用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程序和发放要求出现了变化。为了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管理,我局现对原先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程序作出补充规定,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补充规定中凡与之前管理程序相悖的,以此文件为准,原有关规定与此相悖的条款停止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天津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8月14日 印发

  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形式

  (一)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以后,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在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手续时,应一律采取机打方式出具,并通过管理系统上报,不得手工填写,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二)凡2008年7月1日(含2008年7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接产机构须在产后10日内,将产妇和新生儿有关信息录入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

  (三)家属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凭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二、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凡在1996年1月1日至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前出生的儿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家属应携带儿童父母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取得户籍证明,由原接产单位在系统中建档,录入分娩信息,而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凡在1996年1月1日至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前出生的儿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而原分娩机构的助产技术资质已被取消的,由原分娩机构负责出具病历复印件、未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证明,然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儿童父母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取得户籍证明,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核实资料,在系统中为其建档,录入分娩信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手续。

  (三)凡在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后出生的儿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而原分娩机构的助产技术资质已被取消的,由原分娩机构负责出具病历复印件、未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证明,然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儿童父母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取得户籍证明,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在系统中调出档案,核实资料,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手续。

  (四)关于产妇和新生儿信息未及时录入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的处理。

  如分娩机构在新生儿出生后10日内未在系统中建档,须由原分娩机构按病例在系统中建档,录入分娩信息,然后在系统中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交申请,然后本人或家属携带新生儿出生记录复印件、儿童父母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证签发手续。

  (五)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儿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凭亲子鉴定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取得户籍证明及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分娩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手续。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