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收养的孩子如何上户口

导语 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把螟蛉的幼虫收养作己子,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

  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人员,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在生父母处未落户和“农转非”的儿童。提交: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养父母单位证明;

  3、居委会证明;

  4、养父母《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手续复印件;

  7、暂住(寄宿)地派出所出具的人口登记表;

  8、其他视具体情况需提交的证明。

  上述材料交派出所,待市局审批后,持派出所开具的《办理户籍证明信》及被投靠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如被收养人在生父母处落户的需持天津市**局的准予迁入证明和原户口地的户口迁移证),到户籍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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