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恢复户口办理指南

  天津市民办理了户口注销之后如何恢复?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本文为大家带来回国人员出国后注销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户口恢复办理材料、办理流程等实用信息,方便大家办理天津户口恢复。

退役士兵恢复户口

【办理流程】

原我市公民因服兵役注销户口,退役后申请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安置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本人及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主的《居民户口簿》;

2.退役军人安置部门开具的《接收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户口介绍信》;

3.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居民身份证》免予提交);

4.原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注销户口记录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1.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未发现原户口注销信息的,应由民警调取当事人注销户口纸质记录附卷,经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办理。

2.申请在现家庭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拟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内部核查的不需当事人提供)及房主、户主同意落户书面声明;原户口注销地丧失恢复户口条件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社区集体户申报户口,提供《承诺授权书》。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试点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到周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原外省市户籍留学人员来津就业恢复户口

【办理流程】

因出国留学在外省市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留学回国后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可以凭以下材料到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申请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登记户口通知书》。留学回国人员在境外取得永久居住权或具有华侨身份的,不能按照此项政策申请在津落户。

【申请材料】

1.《受理户口告知单》(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2. 申请人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

3. 天津市外专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落户通知》;

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5. 国外取得的毕业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7. 落户地点材料: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不动产权人身份证及同意落户证明;申请在单位或人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加说明

1.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

2.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

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明确证明亲属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档案材料等;

4.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该房屋具备落户条件的,提供购房合同;

【办公时间】

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河东区卫国道148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一)恢复户口一般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恢复户口业务时,发现公民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

因房屋拆迁、房产交易等原注销地丧失恢复户口条件的,应当在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落户条件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公用户申报户口。

(二)在本市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应当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本人恢复户口申请;

2.刑满释放证明;

3.原户口注销依据(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注销户口记录的免予提交);

4.本人近期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5.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6.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未发现原户口注销信息的,应由民警调取录入当事人注销户口档案,报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办理。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在本市注销户口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

【办理流程】

(一)恢复户口一般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恢复户口业务时,发现公民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

因房屋拆迁、房产交易等原注销地丧失恢复户口条件的,应当在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落户条件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公用户申报户口。

(二)因出国(境)已注销本市户口的居民,未取得外国国籍或者永久居留权,现回国(境)申请恢复户口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本人恢复户口申请;

2.有效中国护照或者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

3.本人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声明

4.本人近期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5.原户口注销依据(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注销户口记录的免予提交);

6.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7.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未发现原户口注销信息的,应由民警调取录入当事人注销户口档案,报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办理。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在外地注销户口的原我市人员留学回津恢复户口

【办理流程】

(一)恢复户口一般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恢复户口业务时,发现公民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

因房屋拆迁、房产交易等原注销地丧失恢复户口条件的,应当在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落户条件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公用户申报户口。

(二)对原为我市家庭户口,迁出后在外地注销的留学回国人员,未取得外国国籍或者永久居留权,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经派出所长审核后办理。

【申请材料】

1.本人恢复户口申请;

2.本人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

3.国外取得的毕业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本人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声明;

5.能够证实原为我市家庭户口,迁出后在外地注销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6.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7.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对已连续5年以上取得外国合法居留资格,且在此期间累计居留超过30个月(就学、公务除外)的,视同定居国外,不予受理。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本市高校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恢复户口

【办理流程】

(一)恢复户口一般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恢复户口业务时,发现公民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

因房屋拆迁、房产交易等原注销地丧失恢复户口条件的,应当在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落户条件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公用户申报户口。

(二)本市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户口从我市迁往外地后未在迁入地落户,毕业两年内又回津就业的,本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本人恢复户口申请;

2.居民身份证;

3.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4.本科学历毕业生提交《毕业证》,研究生学历毕业生提交《学位证》;

5.在津就业证明(就业协议或者劳动合同);

6.在学生集体户恢复的,提交学校同意落户证明;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恢复的,提交落户地点材料。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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