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产证登记办理材料清单

导语 在天津市办理房产证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在天津市不动产证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的原件?天津本地宝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到您。

  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交款凭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符合《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53条、54条规定情形,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提交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不再提交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53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在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的三个月内向登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预告登记已失效,因开发企业吊销、注销或下落不明,购房人单方申请转移登记的,登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点击下载:《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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