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资规定

  天津市病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天津市加班工资规定是怎样的?天津市产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天津本地宝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到您。

加班工资规定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注:天津市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也能享受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非全日制人员只能享受法定节日一天300%的加班费,而不享受双休日的双倍劳动报酬。

病假工资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伤: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产假工资规定

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产假的,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女职工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月份计算。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标准除以30.4天乘以产假天数,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协商确定的待遇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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