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天津积分入户常见问题解答

导语 2016年天津积分入户第二期从7月25日起开始受理。眼下到10月30日截止,还有十几天的时间。为方便朋友们熟悉政策、办理指南和办理流程,小嘉对一些常见问题做如下解答。

  问:申请人具备哪些条件可办理居住证积分?

  答: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积分:(1)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2)持有有效的居住证;(3)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5)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2016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

  问:如何理解“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答:是指申请人在本单位(申报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不含补缴)。“满1年”是指申报月份的前一个月为截止时间向前推12个月,且这12个月缴费的时间、险种符合相关规定。

  问:申请人如何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应当准备向本单位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申请积分应当登录市居住证积分专栏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情况准备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整理汇总。由用人单位根据网上报名预约的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申报积分入户。

  问:到人力社保部门窗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到人力社保部门窗口应当提交单位材料和个人材料两部分。

  单位材料包括: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个人材料包括:职称、职业技能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学历证书、奖项和荣誉称号、婚姻情况、退役军人立功证书及个人信用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称视本人情况提交以下职称证书、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通过评审或认定方式取得,由省、部级人力资源(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水平证书;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并由国家统一制定合格标准的,对应中级职称;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职称的,提供加盖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复印件;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执业资格的,提供加盖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考试资格审核表复印件。

  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通过的,直接予以确认;由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坐落天津市辖区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考核通过,并在市人力社保局履行备案手续的,予以确认;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由其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持有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其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异地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需提供《异地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参加复核考试,成绩合格予以确认;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技工学校学历证书:申请人是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核查无误的,按照大专学历确定积分。

  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人交件之日起前一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持身份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办理。

  婚姻情况: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津就业的,且在天津市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满一年的,应提供配偶本人结婚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问:如何理解“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

  答:用人单位当期申报只有一名申请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按照单位申报程序完成网上注册、登记信息、测评指导分值后,按预约的交件时间持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按规定直接申报。

  问:社会保险积分如何计算?

  答: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可分险种单独计分,五项保险每满一年积12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进行累加。

  积分申请人在天津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六年的;积分申请人配偶在天津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的年限及积分不予计算;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除外。

  问:哪些奖项和荣誉称号可获得积分?

  答:参加工作以后取得四类奖项或荣誉称号可以获得积分: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待遇;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

  如申请人同时提供荣誉称号与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则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问:职业(工种)需求程度如何积分?

  答: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标明的职业(工种)名称,与现行天津市《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相比较,二者名称一致,并且与当前工作岗位相符,则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计算积分。

  职业(工种)需求程度项目的积分,以提交积分申请年度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需求程度目录为准,如当期未公布需求程度目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申请人工作岗位需由申请单位提供《承诺书》,经核实后予以确认。

  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纳税计算积分的时间结点如何确定?

  答: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结点;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结点。

  问: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计算积分的时间结点如何确定?

  答:上半年申请的,证书、证明的颁证、发放时间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上半年予以计算积分;下半年申请的,证书、证明的颁证、发放时间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时间,下半年予以计算积分。

  问:据了解,积分政策中还有负积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设定负积分,也就是减分项,共四个方面:申请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减30分;申请人5年内有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入户记录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投资、纳税证明等),每条减30分;申请人5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减100分;申请人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减30分。以上四项负积分,累计减分。

  问:申请人不能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如何积分?

  答:申请人如不能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负积分”中“守法诚信”的“有信用不良记录减30分”的规定执行。

  问:居住证持有人有哪些行为不予积分落户?

  答:申请人在当期办理居住证或积分入户过程中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均不予积分落户:不具有合法户籍身份的(即:无户籍人员和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人员);违反国家和天津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积分入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问: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如何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

  答:用人单位登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选择“统计查询”项下的“查询申报明细”项目。截图并打印一份申请人连续12个月的申报明细,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时间节点以申报月份前一个月为截止时间向前推12个月。截图的申报明细可选择证件号码、姓名、申报月份、申报起始日期、收入额五项内容,其他项目略去。

  问:申报积分的受理时间、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为申报积分受理时间,申请材料提交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遇节假日顺延)。今年上半年的受理已结束,下半年的受理于7月25日开始,10月31日截止。

  问:积分如何公布,申请人有疑问如何复核?

  答:积分申请受理窗口每年6月公布上半年积分,12月公布下半年积分,并通过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公布。积分公布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布期内申请人对积分有疑问的,可持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报表》向积分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问:如何确定积分排名先后?

  答: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积分进行排名。出现分数相同的,以在天津市居住证登记或暂住登记的时间早者为先,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问:如何确定入户人员?公示期申请人如何申诉?

  答: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反映或举报。

  问:提交材料原件的如何退回?

  答:在提交的材料中,含有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需退回的,在申报期入户名单公示后的6个月内,应由申请人(经办人)携带身份证、材料接收凭证到原交件窗口取回,逾期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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