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职工产假常见问题

导语 天津女职工产假期间常见的问题,根据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经综合分析,参考意见如下:

  1、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单位解除的理由?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以下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七)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待遇?

  一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执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是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3条: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依法缴纳。

  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否同时享受?

  实践中一般为,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申领的生育津贴,不是全部支付给女职工本人,因为单位已经支付了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因此生育津贴将支付给单位。如生育津贴高于工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的‘差额’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但根据《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城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政策综合分析,本文认为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属于不同性质,应同时享受,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同时生育津贴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依法支付给女职工。

  5.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后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6.产假期间能否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认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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