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导语 天津教师资格的认定要怎么申请办理?需要什么办理材料?办理流程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备《〈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八条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

4、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办理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就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同底正面免冠2寸照片三张,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提交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教学能力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或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网站www.tjgspx.cn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查询相关政策信息;

第二步:

申请人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提交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报市教委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意见,提出复审意见,人事处处长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前到“中心”窗口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期限及时间

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 至 12:00;下午:13:30 至 17:00

收费标准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同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但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等其他收费。

应向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

第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4、《关于天津市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8]55号)

第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为:每生每科30元;

第二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共设三科,分别为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能力(含专业知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教学能力考试收费。收取考试费用后不得再向考生收取面试费、试讲费、证书费等其他收费。

办理地点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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