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及相关问题

导语 2017年现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帮扶规定,它不仅仅是对工资支付的一种规定,更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尊重。其主要对工资支付制度内容、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情形以及违法惩罚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管理部门职责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工资支付制度

  1、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工资决定办法;(2)工资支付项目;(3)工资支付标准;(4)工资支付形式;(5)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6)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7)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8)工资扣除事项;(9)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0)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四、工资支付办法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2、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3、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相关问题解答

  一、职工病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是多少?如何规定?

  【回答】: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对工资支付日期进行了规定吗?

  【回答】: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且必须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三、天津市产假工资怎么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按《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搜索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之规定。根据“津劳局2005238号《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关于结算问题有明确的规定:“生育津贴结算: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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