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鉴定办理指南

导语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天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提供一定资料按照规定流程办理。那么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呢?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已经过工伤认定;

3、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办理材料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员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

3、4张近期一寸彩照;

4、《工伤认定决定书》/老工伤人员身份审核确认表;

5、相关医疗材料,例如医学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

6、《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延长停工留薪期和伤残等级鉴定);

7、伤残军人证(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

8、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被鉴定人近亲属,或申请供养亲属鉴定);

9、伤与非伤鉴定通知书和事故经过说明(申请伤与非伤界定);

10、初次鉴定结论书、结论通知书、初次鉴定伤残证(申请再次鉴定)。

【备注】: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伤与非伤界定及委托鉴定的无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老工伤人员身份审核确认表。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办理时限

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办理地点

管辖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联系电话:022-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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