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市申请公租房资格审核流程

导语 在天津市申请公租房资格审核时有什么流程,需要什么才材料,详情请看正文!

  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家庭人口按照租房补贴人口认定。

  区房管局对非租房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区房管局告知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收入和财产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开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一)户籍认定。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非农业家庭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户籍落在已发布征收公告的征收片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各区房管局不受理其申请。如确为非被征收人或非安置对象的,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单位出具《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证明》(附件2)后,可受理其申请。

  (二)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家庭人员中有因结婚新增、新出生、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退出现役、在外地上学毕业、离婚、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因其他原因迁入申请人户籍满5年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父母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由其同户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申请人须为该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人。

  (三)住房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1.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计租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2.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住房面积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3.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拆迁三年以上的,被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

  4.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者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

  5.申请家庭户口簿有迁移记录,且迁移时间不满5年的,须对迁移地址房屋情况进行核查。

  (四)收入核查。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将核查结果转区房管局。

  第十条 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不足3人家庭,原则上承租一居室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或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单亲家庭成员为父女或母子关系且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上(含),可选择承租一居室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配租标准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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