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异地转入新规

导语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管理的通知》近日发布,并于2017年11月21日起实施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就业流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管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管理的通知》近日发布,并于2017年11月2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职工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原就业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转入业务时应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以上,且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职工本人可持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一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

  整体迁入本市企业及本市承接的产业转移单位,集中为职工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相关转入手续可由单位向辖区管理部预约集中办理。

  缴存单位和职工虚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的,不予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业务。缴存单位利用地域间政策差异协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单位和职工的违法信息将纳入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向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报送。

  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定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接续等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天津市启动治理住房公积金骗取专项行动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市公积金中心日前启动了全面治理骗取住房公积金专项行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违法广告进行排查、清理,加强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专项使用是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保障。当前,部分不法中介通过发布违法广告招揽业务、利用 虚假证明资料等手段为缴存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并收取高额费用,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侵害了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

  下一步,市公积金中心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改进业务服务,同时对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市公积金中心提醒缴存职 工,通过虚假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骗取的住房公积金不仅要被责令退回,也将影响个人信用、受到法律的制裁。请缴存职工切勿相 信违法广告的虚假宣传,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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