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导语 物业管理用房归谁?天津这个新规定了!详情如下

  日前,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办法明确,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办法要点

  一、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三、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依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打印登记簿。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备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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