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天津失业登记办理指南

导语 天津人社局发布了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天津失业登记办理内容。详情如下:

  失业登记条件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

  4.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的;

  5.从各类单位辞职的;

  6.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的;

  7.终止从事个体工商户的;

  8.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9.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10.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11.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12.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方式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对本人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1.登陆“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填报《失业人员登记表》。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审核确认

  失业登记受理机构通过比对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就业登记信息,以及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信息,或采取工作人员调查方式,核实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失业状况,并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

  注销情况

  失业登记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对登记失业人员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状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区人社部门指导街(乡镇)、社区(村)等基层服务平台登记失业人员日常服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信息比对或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了解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注:登记失业人员要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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