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租房退房规定+搬迁期限

导语 根据天津市规定,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或者出现欠缴租金等情况,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三)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

  (四)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区住房建设委将相关情形书面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搬迁期自其租赁合同期满次月起计算,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承租期间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搬迁期可以至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合同期满后,确无住房的,搬迁期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搬迁期自其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次月起计算,期限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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