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协议书起草要求

导语 离婚协议书内容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等。

  离婚协议书起草要求:

  一、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应当同时载明身份证件名称),结婚登记日期、离婚原因、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以约定探望子女方式、经济帮助、补偿及损害赔偿、违反协议的责任及离婚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生效等相关内容。

  双方无子女、无财产或者无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如实载明该事项,不得省略。

  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者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书写,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二、离婚协议应当按照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适当安排。

  1、双方在女方怀孕期间离婚的,离婚协议应当对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作出适当安排,决定离婚后终止妊娠的除外。

  2、离婚后,子女可以由双方共同抚养,也可以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子女的,应当明确轮流抚养的时间及方式。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自愿负担子女全部抚养教育费。

  4、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可以协议由继母或者继父继续抚养。

  三、离婚协议可以对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包括归各自所有、赠予第三人或者以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帮助。

  1、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

  2、离婚协议可以对双方购买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约定房屋使用权及将来取得所有权后的归属。

  3、离婚协议可以对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婚后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约定所有权的归属。

  四、离婚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予以修改:

  1、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婚姻自由的;

  2、剥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

  3、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断绝关系的;

  4、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5、协议事项不完整的;

  6、协议内容与离婚无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只提交中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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