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证补办申办条件及材料

导语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申办条件及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的身份证件:

  ①内地居民办理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②香港居民办理应当提交:

  a.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b.香港居民身份证;

  c.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③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a.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b.澳门居民身份证;

  c.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④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a.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b.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c.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⑤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a.本人的有效护照;

  b.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⑥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a.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b.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天津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结婚】可获取天津结婚跨省通办最新消息+网上登记入口、办理指南(流程/材料/地点/电话)等内容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