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天津市常住户口(含集体户口),
2.具有申请相应残疾类别《残疾人证》的残疾特征。
1. 申领人身份证
2. 申领人户口簿、
3. 申领人4张近期彩色免冠2寸照片
到户口所在地街乡镇残联办理申请手续
街乡镇残联对申领人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根据申领人申请的残疾类别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指导申领人到相关残疾评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
对于申请入户残疾评定的,街乡镇残联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入户残疾评定审批表》,审核相关医学证明资料,入户核实申领人情况。对确需提供入户残疾评定服务的,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上报区县残联。
申领人将在残疾评定医院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交回街乡镇残联,街乡镇残联根据评定医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符合残疾标准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天津市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并于4个工作日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和《天津市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录入扫描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网上提交区县残联进行审核。申领人为18岁以下、智力和精神类残疾人的,需同时扫描上传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等和《天津市办理<残疾人证>监护人登记表》。
(一)审核
区县残联审核人员应定期查看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增加情况,对街乡镇残联网上提交的初审材料需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网上提交区县残联分管理事长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街乡镇残联反馈意见,说明情况。
区县残联审核人员应为在编工作人员,不得由聘用人员负责残疾人证审核工作。
(二)复审批准
区县残联分管理事长应定期查看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增加情况,并于4个工作日内对区县残联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网上说明具体意见。
各区县负责残疾人证办理初审、审核、复审的人员调整时,要及时上报市残联主管部门,对残疾人证管理系统进行相应变更。
在《残疾人证》有效期内,变更《残疾人证》监护人的,应在有监护权的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天津市<残疾人证>监护人变更登记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重新制发《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