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车辆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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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标准车辆报废申报
天津车辆报废标准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6-03-25 17:40:25
报废标准

1.达到报废规定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5.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更多信息请点击:天津机动车引导报废的里程数标准

报废年限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12.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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