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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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死亡证明办理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6-01-25 11:50:18
办理条件

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公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办理材料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死亡证明是指: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办理流程

院内死亡死者签发《死亡证》:

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或其委托人(委托人需提供委托证明)需携带死者身份证及办理者的身份证,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签发。

签发《死亡证》时,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留存上述规定的申请人携带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同《死亡证》第一联一并永久保存。

在家中及其他场所死亡的:

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或其委托人(委托人需提供委托证明)需携带死者户口簿(外地户籍不能提供户口簿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办理者的身份证、死者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外地户籍属于集体居住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发;

在养老服务机构死亡的,由养老服务机构开具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居委会换取居委会证明,然后到户籍所在地(或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发《死亡证》时,要留存上述规定的申请人携带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同《死亡证》第一联一并永久保存。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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