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认定申请可以延期吗?

导语 天津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工伤认定的,需以书面形式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具体内容见正文。

  答: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延期。

  因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在法定申请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不可抗力情形除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延期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职工由于被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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