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

导语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发布,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最新政策,天津禁燃区分为II类禁燃区和III类禁燃区。

  》》》天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

  (一)本市禁燃区分为II类禁燃区和III类禁燃区。

  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类燃料组合(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I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燃料组合(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内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的规定要求。除本通告中已明确纳入禁燃区范围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片区和集聚区外,本市其他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片区和集聚区纳入禁燃区范围的区域,按照所在街镇的禁燃区管控要求执行。

  (三)禁燃区内燃用生物质燃料在满足高污染燃料组合分类管控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规定。II类禁燃区内保留的燃煤锅炉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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