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全境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

导语 天津武清全境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来啦!天津市武清区全境范围内为禁止露天焚烧区域,更多内容见正文

  ➤➤天津武清全境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武清区全境范围内为禁止露天焚烧区域。

  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烟尘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成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在建成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因露天焚烧行为,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六、全区已启动露天焚烧高架视频监控系统,凡发生焚烧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视频监控资料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禁烧区内的露天焚烧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杨 村街道办事处:82191075;

  徐官屯街道办事处:29447116;

  东蒲洼街道办事处:29378343;

  黄 庄街道办事处:59610600;

  下朱庄街道办事处:59699106;

  曹子里镇人民政府:29559019;

  大碱厂镇人民政府:82219024;

  崔黄口镇人民政府:29571005;

  梅 厂镇人民政府:29534090;

  大黄堡镇人民政府:82241010;

  上马台镇人民政府:82289990;

  大 良镇人民政府:29561038;

  河北屯镇人民政府:22275295;

  下伍旗镇人民政府:22289167;

  南蔡村镇人民政府:29412977;

  泗村店镇人民政府:29425945;

  大孟庄镇人民政府:22232400;

  河西务镇人民政府:29439366;

  高 村镇人民政府:22221502;

  城 关镇人民政府:29461047;

  白古屯镇人民政府:22182115;

  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22191319;

  东马圈镇人民政府:29471659;

  豆张庄镇人民政府:22167561;

  黄花店镇人民政府:29481260;

  石各庄镇人民政府:22159180;

  陈 咀镇人民政府:22968800;

  王庆坨镇人民政府:22153760;

  汊沽港镇人民政府:2949124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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