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全境禁止露天焚烧行为处罚规定2024
导语 天津武清全境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来啦!天津市武清区全境范围内为禁止露天焚烧区域,处罚规定见正文
➤➤天津武清全境禁止露天焚烧行为处罚规定2024
处罚规定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成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在建成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发火灾规定
因露天焚烧行为,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武清全境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天津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焚烧】即可获取天津武清全境禁止露天焚烧行为安排(范围/处罚/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