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小客车调控管理的若干措施解读问答

导语 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小客车调控管理的若干措施来啦!包含增投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增投小客车个人阶梯摇号指标等内容,解读问答见正文

  《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小客车调控管理的若干措施》 解读问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因地制宜优化小客车指标供给,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更好满足群众出行需求,特制定《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小客车调控管理的若干措施》,并针对一些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

  01制定《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小客车调控管理的若干措施》的背景?

  答:制定《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小客车调控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主要有3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因地制宜优化小客车指标供给,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更好满足群众出行需求。二是延续《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0〕8号,以下简称《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的措施》(津政办规〔2021〕8号,以下简称《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中即将到期的小客车调控政策措施。三是回应群众关切,进一步放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限制性事项,提高“久摇不中”申请人中签率。

  02《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答:《若干措施》共包含7项措施,一是增投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二是增投小客车个人阶梯摇号指标,三是放宽小客车单位增量指标申请资格,四是放宽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申请资格,五是持续引导个人与单位理性参与指标申请,六是延续实施小客车区域指标,七是延续实施小客车投资类其他指标。

  03增投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的有关情况?

  答:2025年至2029年,我市每年增投3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其中2025年增投的3万个指标包含《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增加我市小客车个人普通车摇号指标配置额度的通知》(2024年11月12日发布)中公布增投的2.5万个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配置方案为,2025年1月—5月每月增加配置额度5000个;6月—7月每月增加配置额度715个;8月—12月每月增加配置额度714个。2026年—2029年,每月增加配置额度2500个。

  04增投小客车个人阶梯摇号指标的有关情况?

  答:为提高“久摇不中”申请人中签率,2025年至2029年,我市每年增投5万个以阶梯摇号方式配置的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个人累计参加普通车摇号25次及以上未中签的申请人可参与个人阶梯摇号。个人阶梯摇号单独实施,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开展(其中2025年为7月底、12月底前开展),每次投放2.5万个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个人阶梯摇号根据累计参加普通车摇号未中签的次数配置个人阶梯数,个人阶梯数为该申请人的申请编码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申请编码出现的次数越多,中签率越高,但只能中签一次。具体安排将在个人阶梯摇号开展前通过天津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s://xkctk.jtys.tj.gov.cn/)等渠道公布。

  05放宽小客车单位增量指标申请资格的有关情况?

  答:《若干措施》将《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中规定的企业缴纳入库税款总额的统计时间由“上一年度”优化为“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注册或转入本市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优化后,企业本年度缴纳入库税款也可计入税款总额,有利于企业获取增量指标申请编码。

  06放宽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申请资格的有关情况?

  答:《若干措施》延续了《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中的京、冀户籍人员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可参加本市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竞价的优化措施,并将京、冀以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参加本市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竞价所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取消了获得指标后须在本市购车的限制。社会保险缴纳期限指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纳期限。

  07持续引导个人与单位理性参与指标申请

  《若干措施》延续了《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中的“引导个人与单位理性参与指标申请”的优化措施,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小客车增量指标但逾期未使用的个人或单位,自指标过期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

  08小客车区域指标的有关情况

   《若干措施》延续了《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中的小客车区域指标。取消了获得指标后须在本市购车的限制。

  09小客车投资类其他指标的有关情况

  《若干措施》延续了《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中的小客车投资类其他指标。纳入统计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可直接申领1个投资类其他指标;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增加申领1个投资类其他指标(原规定为“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增加申领1个投资类其他指标”),每年申领投资类其他指标的数量不超过10个(原规定为“4个”)。取消了获得指标后须在本市购车的限制。

  10《若干措施》的有效期

  《若干措施》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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