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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认定全指南

导语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

  ➤➤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认定全指南

  申请对象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

  (一)成立满3年,在本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信用良好,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的条件。

  (二)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其中科研类、管理类、技术类岗位数量不低于总见习岗位的30%。

  (三)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安排本单位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

  (四)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2人。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持《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无需提供租赁合同)、见习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向坐落地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

  用人单位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就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

  (二)审核。区人社行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实地勘验,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三)认定。市人社行政部门综合衡量本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见习人员需求、就业见习基地规模等因素,每年择优集中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向社会公布。

  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材料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坐落地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上月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申请表》(附件6)。

  (二)《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7)。

  (三)生活费发放凭证等材料,生活费发放凭证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单位银行账号、个人银行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

  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申请见习留用奖励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上一年度就业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留用奖励上浮部分次年第一季度集中申请。

  申请就业见习基地留用奖励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申请留用奖励。

  (一)见习人员在本单位见习3个月及以上。

  (二)见习结束或毕业后30日内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见习留用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上一年度就业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留用率=当年完成见习活动人员中留用人数÷当年结束见习活动人数×100%),见习留用奖励标准为每人4500元。

  就业见习基地申请留用奖励,留用人员应为在职状态。

  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情形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行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请:

  (一)连续12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或一个自然年度留用见习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到岗见习人员占当期应出勤人数20%以上,或未到岗人员超过当期应出勤人数10%的情况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配合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见习人员满意度不足30%的。

  (五)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情形,且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改正的。

  附件:

  附件1 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docx

  附件2 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细则.docx

  附件3 就业见习协议.docx

  附件4 就业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docx

  附件5 天津市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docx

  附件6 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申请表.docx

  附件7 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docx

  附件8 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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