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冬季采暖用电价格

导语 峰时段为每日6:00至21: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谷时段为每日21:00至次日6: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根据国家政策,对按照本市散煤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实施“煤改电”工程涉及的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电实行统一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冬季采暖用电(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用两个时段:

  峰时段为每日6:00至21: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

  谷时段为每日21:00至次日6: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居民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冬季采暖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非冬季采暖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合表价格,生活用电执行本市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居民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实行合表计量的,冬季采暖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他月份用电执行本市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用电,应单独挂表计量,采暖用电与居民“煤改电”采暖执行同样的峰谷分时价格政策等。

  上述政策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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