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铁上哪些行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导语 天津地铁上哪些行为会违反规定?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详情见下文。
第一类:侵权行为
1、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2、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3、躺卧或踩踏座席
上述三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列车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运营管理人等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第二类:
1、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2、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3、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若发生以上三种行为的,运营管理人员可以禁止行为人进入车站乘车或劝阻,若行为人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可以报送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类:
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被滋扰的乘客可以适度地自行制止,也可以向运营管理人员反映并要求制止,或者及时报警处理,事后亦可诉至法院维权。
第四类:
轨道交通工具属于公共场所,乘客如有违反约束性行为,且不听劝阻拒绝监督的,若是与卫生、噪声有关。可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若是扰乱了公共秩序,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告、罚款、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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