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天津滨海新区吸引储备人才细则

导语 滨海新区为加大吸引储备人才力度,进一步推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根据《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滨党发〔2017〕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详情如下

  第一章 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一条 滨海新区吸引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对象包括:

  (一)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取得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

  第二条 申请滨海新区吸引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并取得相应学位;取得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与在滨海新区注册的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由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含)以上;

  (三)2017年1月12日以后落户滨海新区。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三条 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为期三年的住房和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取得境外学士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境外硕士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每人每年2.4万元;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境外博士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每人每年3.6万元。

  第四条 滨海新区吸引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在新区范围内采取“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五条 滨海新区吸引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按年度进行审核和发放,每人连续3个年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请。由企业为人才提出资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滨海新区吸引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与企业劳动关系及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四)有效身份证件;

  (五)落户新区的户籍证明;

  (六)学历学位证明。

  第七条 初审。企业将补贴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主管部门对人才情况进行初审、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分类如下:

  (一)区属国有企业报送区国资委;

  (二)功能区注册企业报送功能区人力社保局;

  (三)其他企业报送注册地所在街镇。

  第八条 审批。主管部门初审后,将补贴申请材料报送至区人力社保局(引进人才综合服务平台窗口)。区人力社保局对报送的补贴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第九条 拨付。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的补贴名单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拨付。

  第十条 滨海新区吸引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在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功能区注册企业吸引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和各功能区各匹配5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补贴申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天津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人才补贴】即可获取天津人才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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