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共享单车禁停政策处罚规定

导语 自2023年5月1日起,天津将对存在多次不规范停放共享单车行为的用户,实施联合限制骑行措施,处罚规定见正文:

  处罚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①在一个自然月内,用户将共享单车停放在联合限制禁停区三次及以上的,将被纳入共享单车企业拟联合限制名单。拟联合限制名单于每月11日至15日通过“天津信用”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目公示。经公示、承诺等环节,形成共享单车联合限制对象名单,自名单公布结束后次月1日起7个自然日内无法使用三家品牌共享单车。

  ②已被纳入过限制名单的用户,若再次发生违停行为,将直接纳入新一轮限制名单,连续被纳入名单的用户限制时间将相应延长。

  举例说明:

  比如,5月1日,某用户骑行至古文化街周边联合限制禁停区停车并关锁,在共享单车app提示、平台短信告知均无果的情况下,将计违停1次。5月份内发生上述行为累计3次及以上,即被纳入拟联合限制名单。该名单将在6月11日至15日在“天津信用”公众号进行公示,同时会通过平台短信告知本人。如该用户无异议或未提交信用承诺,其将于7月1日至7日无法使用三家品牌共享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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