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调整了什么?

导语 2023年10月16日,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具体调整了哪些事项呢,快来看!

  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调整了什么?

  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办法》修订,是在延续原有政策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及我市部分供热计量文件最新调整情况,同步更新部分条款内容,主要内容未做较大变动。部分条款修改后为——

  本市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新建建筑和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本市二步节能标准。

  供热系统设计应按建筑类型分别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T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

  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T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

  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

  热量表经检定合格。

  供热计量收费和结算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用热户应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现行面积热价一次性预交采暖费;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未交费的,应当按照计量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采暖期前,供热单位应公示用热户热量表读数。

  采暖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于30日内将热量表读数及采暖期所用热量告知用热户。用热户如有异议,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供热单位应对热量表读数进行复核,无异议后双方确认。

  供热单位每年对用热户的用热量进行修正——

  供热单位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修正系数,对用热户的用热量进行修正。

  用热户应从每年度6月1日开始,持上一采暖期供热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和用热户用热量确认单办理采暖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室内温度不达标等情况——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视为供热不合格,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新建居住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供热单位责任

  政策来源: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链接:https://csgl.tj.gov.cn/zwgk_57/xzcwj/scsglw/CGWWJ/202310/t20231031_6443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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