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住房不得销售、转让、抵押

导语 《关于加强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对天津市自持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权属登记、自持管理、资产处置等方面作出规定,详情如下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分别从自持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权属登记、自持管理、资产处置等方面作出规定,此次新出台的《通知》明确

  1、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不得销售

  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优化房型设计,鼓励采用符合市场需求的住房套型,并且应当以租赁方式自持经营,不得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2、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10年

  自持租赁住房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3、自持租赁住房应集中建设

  企业应当同步建设同项目内的自持租赁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项目内有多幢楼房为自持租赁住房的,应当在一定区域内集中建设;一幢楼房中兼有自持租赁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的,自持租赁住房应当以套为单位在同一楼门或楼层集中设置。

  4、可出租给符合公租房条件家庭

  企业可将自持租赁住房通过批量租赁方式出租给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的公租房运营机构,面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家庭出租;也可直接出租给符合公租房、租房补贴等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领取出租人补贴,为住房保障提供支持。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