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11个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导语 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详情如下

  2018年10月,天津新出台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和燃放又提出了新要求:天津11个行政区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1.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可燃放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摔炮、拉炮、砸炮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等升空类烟花爆竹、礼花弹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品种。

  3.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处罚措施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施行时间: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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