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鼓励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

导语 天津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有什么政策?详情如下

  11月1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29年10月31日废止。通知明确,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所承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

  关于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

  1、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单位承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保管自修方式。

  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保管自修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所承担的房屋管理、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擅自转让承租房屋的;

  (三)拖欠租金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

  (四)利用住宅房屋储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五)保管自修房屋的承租人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和设施设备养护的;

  (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5、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同意,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使用权。

  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时,鼓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使用权。转让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

  (一)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成套独用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

  (七)申请受让或者承租的个人没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的其他情形。

  7、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是同一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8、承租人与承租人的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可以申请将承租的成套伙用或者非成套住宅房屋分户。申请各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分户的住宅房屋中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

  (二)申请分户的住宅房屋属于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近亲属的本市唯一住房;

  (三)申请分户的住宅房屋应当可以独立分间居住使用,计租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

  9、夫妻离婚涉及住宅房屋分户的,申请分户的住宅房屋应当独立分间居住使用;承租多处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申请分户。

  10、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夫妻离婚涉及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过户的,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11、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口簿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直管公产住宅。指定行为可以采取司法公证或者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经营管理部门提交指定承租人告知书,并在本市主要纸质媒体刊登公告方式完成。

  (二)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或者无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承租人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12、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放弃承租房屋的,与承租人同户口簿其他亲属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应当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放弃承租房屋、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

  13、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无配偶、子女、父母,与承租人同户口簿其他亲属可以申请过户。

  14、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与承租人不同户口簿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纸质媒体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15、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过户意见,无法共同确认新承租人的,可以采取使用权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16、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死亡后符合申请过户条件人员协商一致采取使用权转让方式处置房屋的,可以通过置换经营单位申请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

  17、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过户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提交代为履行承租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相关义务的保证书。

   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中有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由该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申请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过户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应当承诺保证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该房屋居住,提交承诺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18、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通知符合过户条件人员限期确定新承租人,逾期无法确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收回该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

  19、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直管公产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申请材料录入直管公产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到房屋现场进行查勘。

  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录入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自然人承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涉及并户、分户、过户参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办理。

  21、未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同意,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

  22、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申请转让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或变更承租人,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与新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3、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书面申请。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经现场查勘同意转租的,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协议。转租收益按照承租人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8:2的比例分配。

  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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