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天津电动车、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违规处罚标准

导语 随着天津电动自行车迅速普及,共享单车、快递、外卖等新兴业态异军突起,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诸多新情况。为此,我市对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对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及违规处罚如下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注意避让其他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

  2.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3.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4.不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已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5.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6.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罚款

  1.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2.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3.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

  4.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的;

  5.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有前款第4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

  减免处罚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警告或罚款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等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后,可以予以奖励。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7月19日。

  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传真:022—83597850

  电子信箱:ssfjlfec@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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