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导语 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以下严重影响道路安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治理力度,详情如下: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针对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公安交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以下严重影响道路安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治理力度。现通告如下:

  一、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及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违法上道路行驶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驾驶证及无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客运机动车违法载货、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的;

  五、货运机动车(特别是工程渣土)车超载、超速、违反限行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

  七、机动车违法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停车的;

  八、机动车闯红灯的;

  九、机动车违法实线变道的;

  十、机动车违法停放的;

  十一、机动车在外环线(含外环线)以内区域鸣喇叭的;

  十二、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的;

  十三、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闯红灯、逆向行驶的;

  十四、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跨越护栏的;

  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交通参与者在进行交通活动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人民警察指挥。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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