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时间

导语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时间: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有哪些情况需要修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①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②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③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④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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