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范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导语 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包括,教辅材料费、学生校服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伙食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课后服务费,详见正文。
天津市规范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一、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
教辅材料费、学生校服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伙食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课后服务费、教材费、学校组织军训过程中发生的伙食费,具体内容如下。
二、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选择原则。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从严控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示,不能超范围和超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收取费用必须全部直接用于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服务和代收费的过程中牟利,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服务和代收事项,要列出收费的价格明细,在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中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原则收取,不得跨学期、跨学年提前预收取。
(四)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执行。学校按照国家和我市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基本教育教学活动、基本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等所需经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费。不得在目录以外,以任何理由自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