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高中学校名称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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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高中学校名称设置标准
民办普通高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普通高中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 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冠以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未经授权,不得包含其他学校名称或简称;不得含有外语词、外国国名,不得使用国外教育机构专有名称命名。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民办普通高中不得以个人姓名或捐赠者名称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的名称一般表述为“天津市xx区xx高级中学”或“天津市xx区xx高中”。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的名称一般表述为“天津市xx区xx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或“天津市xx区xx高中有限公司”。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中予以注明,简称仅可省略学校的公司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