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认定(附2021上下限)

导语 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职工缴存额年度调整时,缴存基数如何认定?

  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缴存基数上下限: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天津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因此,职工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9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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