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天津小客车增量指标数量规定

导语 天津各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具体一定的规定,详见正文:

  》》》企业申请天津小客车增量指标数量规定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注册或转入本市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可以获取申请编码,可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1亿元递增。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也可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可申请编码数量。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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