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人员医疗待遇享受期限是多久?

导语 天津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医疗待遇,出现相关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医疗待遇。具体内容见正文。

  天津失业人员医疗待遇:

  开始时间: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门急诊医疗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失业人员享受医疗待遇不设等待期限。

  停止享受情形: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中止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失业人员中止或恢复缴费需要填写《变动名册》。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二、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医疗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3.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死亡的;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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