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医疗待遇具体情形一览

导语 天津失业人员出现失业保险待遇期满、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死亡等情形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医疗待遇。具体内容见正文。

  天津停止享受失业医疗待遇情形: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医疗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3.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死亡的;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失业人员社保卡办理:

  失业人员应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时,同时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社保卡申请。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于每月31日前,将申请办理社保卡人员的相关信息汇总,填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卡人员情况汇总表》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备案后,到制卡中心统一办理社保卡,并负责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遗失补办等有关事项,按现行社会保障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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